鑑於自行車不需要具有速度指示器,您會因違反自行車的速度限製而被捕或被罰嗎?
鑑於自行車不需要具有速度指示器,您會因違反自行車的速度限製而被捕或被罰嗎?
在美國,對法律,法規或條件的無知通常不能作為違反法律的抗辯理由。如果您車內的車速表壞了,您當然仍然可以獲得超速罰單。在幾乎所有美國轄區中,自行車都是車輛,並且受制於與汽車相同的所有法律。
這是一個很長的回答;簡短的回答是。
我認為這取決於管轄權。在英國,您不會知道自己正在做的速度(即使有測速儀也是如此),因此不能因超速而被定罪。但是,您可能正在犯其他罪行。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狂騎或駕駛任何馬匹或馬車,或狂暴駕駛任何牛的人”正在根據1847年《城鎮警察從句法》進行犯罪。臭名昭著的是,一名騎自行車的人在1997年被判有罪(在技術上雖然不現實,但時速為30 mph,時速為25 mph)。據我所知,這種情況是獨一無二的。
德國交通法的速度限制在“車輛”和“帶引擎的車輛”的一般規則之間進行了區分。
即§3StVO:
- 駕駛車輛的任何人只能以如此快的速度駕駛,以致車輛受到持續的控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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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最有利的情況下
- 在建成區內,所有車輛的最大允許速度為50 km /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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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摘錄的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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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所有機動車輛都處於良好狀態的情況下,其允許的最大速度也可以控制。
- 建成區(城市等)內每小時50公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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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第一個通用規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車輛,第二個通用規則適用於機動車輛。
現在這是基本規則。但是,一旦出現最大速度的符號,情況就會變得不同:符號274的規則(速度限制,中間帶有最大速度的紅色圓圈)表示
要求或禁止
- 駕駛員的行駛速度可能不會超過指定的最大速度。
- 在建築區域內用符號表示允許超過50 km / h的某些速度,這適用於所有類型的車輛。
- 在集結區以外,仍適用於某些類型車輛的最大速度(第3(3)節2號字母a和b以及第18(5)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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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粗略的翻譯:
命令或禁令
- 駕駛員的行駛速度可能不會超過所示的速度限制
- 如果此標誌允許在一個聚集區域內以高於50km / h的速度行駛,這對所有類型的車輛均有效。
li>- 在建成區之外,如果特殊標誌允許更高的速度,則特殊車輛的最高速度(請注意:卡車只能行駛8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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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將這兩個規則與我的幼稚解釋結合起來,騎自行車的人在積聚區域內的行駛速度可能達到他想要的速度。但是一旦出現“ max 60”這樣的符號也適用於自行車的話。
根據我的經驗,警察曾經將我拉到限速30的區域,而我在大約35的地方行駛-40並“提醒”我沒有賽道。
有點偏離主題,但上面引文的續篇對非德語人士可能很有趣:
ZulässigeHöchstgeschwindigkeitbeträgtaußerhalbgeschlossener OrtschaftenfürPersonenkraftwagen sowiefürandere Kraftfahrzeuge mit einerzulässigenGesamtmasse bis 3,5 t 100 km / h。 DieseGeschwindigkeitsbeschränkunggilt nicht auf Autobahnen [...]
翻譯:
允許的最大速度超出建築區域(城市等)適用於最大允許重量不超過3.5噸100 km / h的汽車和其他車輛。此限制不包括高速公路[...]
結果是:那裡沒有高速公路的一般速度限制,汽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駛,除非有其他跡象(和保險會在發生事故等情況下引起麻煩。
在美國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中,自行車出於所有意圖和目的均是車輛。可以說自行車的駕駛員超過了速度限制,運行紅燈和停車標誌,屈服失敗,不安全駕駛,DUI等。
通常,您不會>因“正常”交通違規而被逮捕,但是一旦您被警官攔下(在汽車,摩托車或自行車上),您可能會因出色的逮捕令,不服從,醉酒而被捕,擁有武器等。
在英國,相關立法是道路交通法規法。
受限道路的一般速度限制。
(1)任何人在受限道路上駕駛汽車均不合法
(2)部長們可以通過法定文書下達並經國會眾議院決議批准的聯合行動,提高或降低由
請注意,該罪行僅適用於機動車,而自行車不是機動車輛,因此您不會因騎自行車超速而感到內。您可能會被指控危險自行車或粗心而無禮的自行車。
您肯定可以在加拿大卡爾加里(Calgary)行駛,我們的行進速度限制通常為20 km / h,而在某些地方則降至10 km / h。警察(自己騎自行車)在夏季經常在自行車道上設置速度陷阱-通常,這些陷阱通常被策略性地放置在大山丘的底部。
在英國,答案幾乎始終是“否”,但除了其他規定(例如危險或狂暴的自行車,在禁止騎自行車的區域騎自行車)以外,還有一些例外情況,例如皇家公園-里士滿公園(Richmond Park)時速為20英里/小時,因為它有自己的《國會法案》,也是也適用於自行車-人們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
儘管嚴格來說,您會被判處固定罰款,而不是被捕。
這很不尋常,但是我確實知道騎自行車的人(在加拿大)因超速而被罰單。
是的。我在加利福尼亞因超速行駛和闖紅燈而被罰單(兩次違規)。
西雅圖地區的至少一條主要步道有15mph的時速限制-也許更多。不過,我確實知道有人在步道上超速行駛。我相信速度限制已經到位,因為在這條路上也有很多行人。
我在一個因自行車巡邏而臭名昭著的小鎮長大(不是真正的自行車警察可以更快地撥打電話,他們就像騎自行車的儀表女僕來監視我家鄉的自行車騎手!),但我知道他們沒有寫的一張罰單是一張超速罰單。
我認為警察可能是一點點如果您要沿著大山走下坡路,並讓他們以每小時50英里的速度通過……:)
在康涅狄格州,您可能會因為違反城市限速而被罰款。法律是為了保護行人,不能及時停車的自行車會導致同樣的後果...
在捷克共和國,斯洛伐克和奧地利(未在其他國家/地區進行過檢查,沒有機會在那裡騎自行車),騎自行車的人不會不受各自國家/地區交通規則的約束;此外,交通會員有責任遵守交通法規(不帶速度計是您自己的問題)。
在實踐中,我什至從未聽說過
em>騎自行車者的超速罰單(而發出其他違規行為的罰單-在影響下騎行,闖紅燈等),因為1)張貼的速度通常遠高於騎自行車者實際能達到的速度和2)警察通常不測量騎自行車者的速度(無論是親自還是通過交通攝像頭)。也就是說,實際上是因為違反速度限製而被逮捕(即使在汽車)實際上是聞所未聞的,除非您犯了其他罪行;也許在高速公路上騎車可能會帶您到達那裡(騎自行車是非法的,再加上最低最低時速60公里)。
在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您不會因超速而直接被捕(相反,一旦引起警方注意,您可能會因未能停車或不遵守警察指示而被捕)。
澳大利亞道路規則:將其鏈接為“ 20遵守速度限制駕駛員不得以超過速度限制的速度行駛……”至“ 19駕駛員參考”包括“騎手等”。到“ 17騎手是誰(1)騎手是騎摩托車,自行車,動物或動物牽引車的人。”
您可以購買超速駕駛罰單,即使您不需要任何手段來了解自己的速度。例如,在悉尼的百年紀念公園(Centennial Park),時速限制為30公里/小時,警察跟踪並定期騎單車的人經常在那裡。在公共道路上,這種情況很少見,但確實會發生。示例在40公里/小時的區域中以56公里/小時的速度和“可以出票”的文章,其中可能提到了罰款的發布。
在新西蘭,我看到騎自行車的人被起訴行為不當,因為這是“我們不喜歡的東西”的全部,並且可以應用於任何人(新西蘭和澳大利亞都將滑板等視為“玩具車”,並且其中的人也視為行人)。
真正重要的是,基本上不要像白痴一樣騎車,也不要走得比停下來要快。
實際上,大多數警務人員不會將您拉過推自行車以超速行駛,而且您的行駛速度不會超過速度限制(除非您像文森佐一樣下坡) Nibali或在低速限制下遠行或遠行),如果您危險地騎行(夜間不亮燈,人群中騎行,醉酒的自行車),它們更有可能將您拉倒。
在西班牙,城鎮自行車的最高速度為20 km / h。聽起來像是在開玩笑吧?它不是。我相信實際上可以向您收取超速的費用,但您可以逃避說您不知道行進的速度(如果您的自行車上沒有速度計,則不是強制性的)。但是,很難想像有一個警察先測量自行車的速度然後再騎自行車。在城市裡,自行車比汽車要快得多,而且沒有板,所以您無法識別。這使我得出另一點,大多數超速票是由自動機械或公路巡邏人員拍攝的,並為您的汽車和車牌拍照,但沒有車牌則很難證明違規。
所以在簡歷中:是的,這是違法的行為,理論上您可以被起訴。但是,如果您深入地考慮它,那將是科幻小說中的東西。
據我所知,法國法律沒有提及限速僅適用於帶有速度指示器的車輛。
有人告訴我,一個朋友在英國趕上一輛下坡的警車時在英國得到了罰單。
這是大約20年前的事,我本人未見過犯罪者。對於該問題可能不是一個非常有用的答案,但是當我聽到它時,我認為這很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