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cycles.SE博客指出“騎自行車的人是車輛,而不是行人。”我認為這個社區中的大多數人,加上大多數法律都同意這一點。 / p>
為什麼騎自行車的人被視為車輛而不是行人?
Bicycles.SE博客指出“騎自行車的人是車輛,而不是行人。”我認為這個社區中的大多數人,加上大多數法律都同意這一點。 / p>
為什麼騎自行車的人被視為車輛而不是行人?
騎自行車的人具有衝刺者的速度,質量和可操作性
不是真的! 100 m衝刺的世界紀錄為9.58 s,等於37.6 km / h,這是很快的速度,但對自行車而言並不算壯觀。 馬拉松世界紀錄等於略高於20 km / h,這比我的平均通勤速度還小。回到“人類”的速度,我估計普通騎自行車的人的速度大約是普通跑步者的速度的兩倍。
雙倍速度:
交通法(在美國):法律首先將自行車視為一種運輸方式,並認為有必要以調節自行車流量的方式來調節自行車的流量。這可以追溯到汽車的興起,甚至還不是以前(儘管在某些州,法律花了數十年的時間才將其闡明)。這是有道理的,因為自行車可以達到的速度遠遠超過正常的行人,並且如果他們在人行道上騎行或以其他方式行人,它們的速度會對他們和行人造成危害。
此外,如果自行車是行人我們不准在道路上,交通流量中行駛。
我相信大多數州都將騎自行車的兒童甚至低速騎行的成年人排除在外,使他們能夠使用自行車。 (大多數)人行道。但這是一般規則的一個例外。
存在一個問題,很大一部分公眾不會傾向於將自行車視為車輛,但這是一個教育問題,我肯定會不想通過在公共場合提出上述問題來混淆這個問題。
(不過,我想起了“ Big Lip Louie”,他是50年前住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農村的一個人,當時我還是一個孩子,當時他大約30至40歲,沒有開車,但到處走動。他身高-超過6英尺-長腿,可以按照我想的速度走路猜測超過了每小時10英里/小時。遇到他沿著一條鄉間小路,幾乎就在馬路中央走,這是很普遍的。他更像是一輛“車輛”,而不是行人。)
在英國,有關騎自行車者是車輛而不是行人的法律早於汽車。具體立法是:
如果有人願意在任何人行道或堤道旁騎行,供步行或居住的步行路或分開路;或故意在任何此類行人路或堤道上帶頭或駕駛任何種類的馬,驢,綿羊,m子,豬或牛,或任何形式的運輸工具,或任何卡車或雪橇;或在任何高速公路上將任何馬,驢,m子,豬或牛拴在一起,以使受拴系的動物受苦或允許拴在其上; 。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如此犯罪的每個人均應處以每項這樣的罪行,並支付不超過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標準量表的第2級]。
自行車,&c的規定。
自行車,三輪車,腳踏車和其他類似機器特此聲明為在《公路法》所指的範圍內成為馬車
考慮到當時的時代,決定將自行車與馬車置於同一類別似乎是明智的。儘管現在的道路情況已經大不相同,但出於此問題的其他答案中給出的原因,仍然應該將騎自行車的人歸為車輛而不是行人。
我將嘗試回答關於為什麼的問題,而不是列出很多地方性法律,自行車被視為車輛。
我提出的理由見:
從歷史上看,我認為這是因為自行車是機器,與純淨的行人相比,它們的行為更像其他車輛。我懷疑湯姆77 在他的回答中描述的大多數國家/地區都以與英國類似的方式製定了法律。力量最初來自人和牲畜,速度範圍介於牛車和馳horse的騎馬者之間。但是奔馬是一件易碎的事情,因此騎手們往往要小心,因為如果馬摔倒,騎手很可能會死。注意,這與機動車撞到行人相反。但是,步行或小跑的馬可以離開道路,繞著相對緩慢移動的行人或手推車走。因此,您有一個務實的情況,行人被期望從馬路上移開,每個人都等著通過馬車直到身體可能,重要的人大喊大叫。
我希望正式化能順利進行“走得越快,就越需要避免其他道路使用者。這就是法律。”
自行車肯定是車輛,因為人們會“騎”上它們,所以他們不會藉助它來行走。然後,這輛自行車將被視為陸地,直排兩輪人力車。
在我居住的巴西,(有時令人困惑的)交通法規定自行車:
有趣的是,交通法規有兩個含糊之處功能:同時迫使車輛遵守規則,以“保護”整個社會,有可能出現制定交通法規以促進機動交通的趨勢,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自行車進行運輸(部分是車輛,部分是“人”)是一種有趣的方式(無論好壞)感覺“標記”一件事或另一件事有多困難。
行人(儘管不是短跑運動員),輪椅和使用助行器的行人靜態穩定,而騎自行車的人則動態穩定(某些固定自行車怪胎除外)。
運動定義為到處移動的行為或力量。 靜態穩定的運動具有附加的約束,即移動體始終保持穩定。換句話說,如果身體立即停止所有運動,則身體仍將站立。更具體地說,重心的垂直投影將始終包含在人體與地面接觸點的凸包中。
因為行人經常認為其他人可以停下來一角錢時,他們突然改變方向,卻不考慮周圍的事物。在狹窄的人行道上混合行人和騎自行車者,使騎自行車者無法改行,這是發生衝突的原因。
在通常的談話中,自行車是車輛,因為它是用來移動人員或貨物的機器。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否將自行車視為車輛取決於當地法律。在法律中使用定義來擴展法律的範圍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法律。分別對車輛和自行車進行定義可能會很方便。
但是,如果您的當地司法管轄區不將自行車視為車輛,則在道路上騎同樣的自行車仍然合法。合法的汽車權利和責任。
例如,在密歇根州,自行車是人工驅動的,因此被排除在機動車之外(密歇根州汽車法規257.79)。自行車在法規中有自己的定義( MVC 257.4)。自行車仍然可以在密歇根州的道路上享有所有相同的權利( MVC 257.657)。
值得注意的是,密歇根州對自行車的定義包括三輪車。法律定義並不總是與字典定義匹配。
加拿大許多城市不允許騎自行車的人將自行車安裝在人行道上,並且必須在人流量大的道路上,指定的道路或自行車道上騎自行車。允許將車輛拉到肩膀上以允許交通通過。這是由地方法規和警務服務以及RCMP(我從經驗中知道的)實施的。因此,根據加拿大法律,自行車被視為車輛(有特殊例外,例如不需要執照/保險),而不是助行器。
自行車被認為是“車輛”,應該遵守與機動車相同的交通法規……停車標誌,轉彎車道,轉彎等。一天騎自行車50到100英里沒有太大問題。一個普通的步行者或步行者不可能達到相同的里程數。在俄亥俄州,騎自行車的人有權在必要時實際佔據一條完整的行車道。我只看過一次騎單車的人,他阻塞了大約4個街區的交通!難怪像這樣的滑稽動作使駕駛員對騎自行車的人感到沮喪。僅僅因為您有權這樣做,並不意味著您應該使用該權利!我更喜歡盡可能靠右,只移動到車道的中央以執行左轉彎。創造和諧遠比引起摩擦要好!
我對英國法律的理解是,自行車是車輛(意味著您必須在道路上而不是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不是附近的任何人似乎都遵守該特定法律),但並不是機動車,這意味著您無需繳納路稅,無需持有牌照,不受速度限制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對危險的自行車(可能包括超速行駛)上拉並處以罰款),並且不需要MOT證書即可證明您的自行車適合行駛。
但是,我不是法律專家,因此適用通常的免責聲明。
我的觀點是,它們被視為車輛,因為被快速移動的自行車撞到比被短跑運動員撞到要大得多!另外,行人可以停下來而不能跌倒,而騎自行車的人則需要伸出腿,抓住東西等,以防止靜止時翻倒。
助行器?自行車不是沙發,它有輪子,所以它是車輛,速度取決於騎手。我個人從未見過有人在2個小時內完成60公里路程。當然,有時候上坡或逆風時您走得慢一些,但其他車輛也不會,您不會稱拖拉機為助行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