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
為什麼自行車被視為車輛而不是“助行器”?
Vorac
2012-07-06 15:05:3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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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cycles.SE博客指出“騎自行車的人是車輛,而不是行人。”我認為這個社區中的大多數人,加上大多數法律都同意這一點。 / p>

為什麼騎自行車的人被視為車輛而不是行人?

“按照定義”,它是一種人力推進車輛。同樣,遵循“助行器”的定義也會很有趣,因為人們不會使用自行車走路。
當然,在許多情況下,電動輪椅/小推車等的發展相對較早,在許多情況下都“領先”,如果某些州的立法機構試圖在未來十年左右重新定義一切,我也不會感到驚訝。可能是好事,可能是壞事。
法國交通法將至少有兩個車輪的自行車視為車輛。因此,單輪腳踏車不算是交通工具。
Usain Bolt可以在500米內以30mph / 48kph的速度行駛嗎?另外,他在站立時的轉彎半徑是否大於1米?如果是這樣,他是一輛賽車,或者是一隻豹子。如果沒有,我認為您的問題的前提不成立。
自行車是車輛,因為它們具有踏板(一種馬達),具有兩個車輪並產生噪音。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情況下,自行車或三輪車(包括手推車)可以為無法輕鬆行走的人提供出行輔助。法律應該允許這樣做,但通常不允許這樣做:https://www.theguardian.com/environment/bike-blog/2017/jun/20/how-to-build-inclusive-culture-disabled-cyclists
助行器將是所謂的推式自行車嗎?
十一 答案:
Joonas Pulakka
2012-07-06 16:24: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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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的人具有衝刺者的速度,質量和可操作性

不是真的! 100 m衝刺的世界紀錄為9.58 s,等於37.6 km / h,這是很快的速度,但對自行車而言並不算壯觀。 馬拉松世界紀錄等於略高於20 km / h,這比我的平均通勤速度還小。回到“人類”的速度,我估計普通騎自行車的人的速度大約是普通跑步者的速度的兩倍。

雙倍速度:

  • 制動距離是原來的四倍(忽略反應時間)。
  • 動能=在碰撞發生四倍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壞(甚至不考慮自行車額外增加的10-20千克&堅硬而鋒利的金屬零件)。
另外-通常情況下,您通常不會在人行道上沖刺-尤其是長時間不使用時,可能會導致您較少注意可能發生的情況。比較有趣的比較是輪滑鞋或滑板(我認為這兩種都沒有像自行車一樣歸類為車輛)
@Random832:滑板等通常歸類為“玩具車”或類似物品,並且在道路上不允許使用。但是他們必須讓位於行人路的其他地方。這是常識性法律之一-越危險的人就越有責任注意他人。
@Random832在您的評論中添加扭曲。在新西蘭,騎滑板的兒童被視為行人(未滿12歲的兒童騎自行車),可以在人行道上騎行。成年人在道路上騎滑板被認為是車輛(仍然找不到關於在人行道上騎滑板的成年人的地位的確切參考文獻……但是猜想他們會成為行人)。成人不能合法地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
Daniel R Hicks
2012-07-06 16:27: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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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在美國):法律首先將自行車視為一種運輸方式,並認為有必要以調節自行車流量的方式來調節自行車的流量。這可以追溯到汽車的興起,甚至還不是以前(儘管在某些州,法律花了數十年的時間才將其闡明)。這是有道理的,因為自行車可以達到的速度遠遠超過正常的行人,並且如果他們在人行道上騎行或以其他方式行人,它們的速度會對他們和行人造成危害。

此外,如果自行車是行人我們不准在道路上,交通流量中行駛。

我相信大多數州都將騎自行車的兒童甚至低速騎行的成年人排除在外,使他們能夠使用自行車。 (大多數)人行道。但這是一般規則的一個例外。

存在一個問題,很大一部分公眾不會傾向於將自行車視為車輛,但這是一個教育問題,我肯定會不想通過在公共場合提出上述問題來混淆這個問題。

(不過,我想起了“ Big Lip Louie”,他是50年前住在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農村的一個人,當時我還是一個孩子,當時他大約30至40歲,沒有開車,但到處走動。他身高-超過6英尺-長腿,可以按照我想的速度走路猜測超過了每小時10英里/小時。遇到他沿著一條鄉間小路,幾乎就在馬路中央走,這是很普遍的。他更像是一輛“車輛”,而不是行人。)

應該注意的是,在美國有兩種關於自行車的州法律。大多數州都將自行車視為“車輛”(“機動車輛”是“車輛”的子類別),而少數州指定自行車就像“車輛”,因此其法律的某些部分在自行車。
謝謝大家的良好回答。我接受這一說法是因為“如果自行車是行人,我們將不允許在道路上行駛”。
Tom77
2012-07-06 17:19: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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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有關騎自行車者是車輛而不是行人的法律早於汽車。具體立法是:

1835年高速公路法令

如果有人願意在任何人行道或堤道旁騎行,供步行或居住的步行路或分開路;或故意在任何此類行人路或堤道上帶頭或駕駛任何種類的馬,驢,綿羊,m子,豬或牛,或任何形式的運輸工具,或任何卡車或雪橇;或在任何高速公路上將任何馬,驢,m子,豬或牛拴在一起,以使受拴系的動物受苦或允許拴在其上; 。 。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如此犯罪的每個人均應處以每項這樣的罪行,並支付不超過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的[標準量表的第2級]。

《 1888年地方政府法》

自行車,&c的規定。

自行車,三輪車,腳踏車和其他類似機器特此聲明為在《公路法》所指的範圍內成為馬車

考慮到當時的時代,決定將自行車與馬車置於同一類別似乎是明智的。儘管現在的道路情況已經大不相同,但出於此問題的其他答案中給出的原因,仍然應該將騎自行車的人歸為車輛而不是行人。

我在CTC Cycle雜誌上讀到,有判例法涵蓋了您騎自行車和行人時的情況。總之,如果您的腳踏板上至少有一隻腳在騎行。
我會四處尋找參考資料,但是IIRC有一個先例,即使推著自行車也算是騎車,例如嚴格來說,您不應該將自行車推過斑馬線。我認為法律取決於“負責”,因此類似的情況是,您可以在駕駛員座位上熟睡的同時進行“酒後駕駛”。您負責車輛。
如果您按下它,則不是騎車,而是一隻腳踩在踏板上-http://www.cyclecraft.co.uk/digest/pushing.html
@Unsliced是使用的示例之一。如果您正在步行,那麼您就是行人。如果您用一隻腳踩著踏板踩踏板車,則表示您正在騎車。
Kohi
2012-07-07 07:46: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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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將嘗試回答關於為什麼的問題,而不是列出很多地方性法律,自行車被視為車輛。

我提出的理由見:

  • 自行車是運輸工具,因此是車輛。言外之意。
  • 騎車人的行為與其他車輛使用者相似。他們的行進速度通常比行人快,機動性較差,而且體重較重。
  • 對待騎自行車的人來說,行人會導致愚蠢,就像人們在建築物和步行街上騎自行車一樣。通常,行人比行人更像車輛使用者。他們騎在馬路上,直線行駛,自行車承受的重量超過沒有自行車時所無法承受的重量,他們濫用行人的速度慢且隨意行駛。

從歷史上看,我認為這是因為自行車是機器,與純淨的行人相比,它們的行為更像其他車輛。我懷疑湯姆77 在他的回答中描述的大多數國家/地區都以與英國類似的方式製定了法律。力量最初來自人和牲畜,速度範圍介於牛車和馳horse的騎馬者之間。但是奔馬是一件易碎的事情,因此騎手們往往要小心,因為如果馬摔倒,騎手很可能會死。注意,這與機動車撞到行人相反。但是,步行或小跑的馬可以離開道路,繞著相對緩慢移動的行人或手推車走。因此,您有一個務實的情況,行人被期望從馬路上移開,每個人都等著通過馬車直到身體可能,重要的人大喊大叫。

我希望正式化能順利進行“走得越快,就越需要避免其他道路使用者。這就是法律。”

heltonbiker
2012-07-06 19:16:2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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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肯定是車輛,因為人們會“騎”上它們,所以他們不會藉助它來行走。然後,這輛自行車將被視為陸地,直排兩輪人力車。

在我居住的巴西,(有時令人困惑的)交通法規定自行車:

  • 被歸類為人用車輛;
  • 擁有在機動車上行駛的權利,應予以照顧;
  • 必須遵守交通標誌和燈光;
  • 應始終沿道路邊界行駛,或在慢車道上行駛,或在可用的專用基礎設施中行駛;
  • 可以通過佔據車道之間的空間來赶超停車的車輛;
  • 任何騎自行車的人在行車權方面都等同於行人,因此可以沿著人行橫道行駛。

有趣的是,交通法規有兩個含糊之處功能:同時迫使車輛遵守規則,以“保護”整個社會,有可能出現制定交通法規以促進機動交通的趨勢,

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自行車進行運輸(部分是車輛,部分是“人”)是一種有趣的方式(無論好壞)感覺“標記”一件事或另一件事有多困難。

但是,如果自行車因為人們騎自行車而成為“車輛”,那麼輪椅是什麼?甚至是殘疾人使用的小型摩托車?可能並沒有真正要畫的亮線。
-1
區別主要是歷史性的,通常與法律決定有關(與稅收無關)。發生意外,法院在解決訴訟時裁定X事(先前未歸類)屬於Y類。經過幾次上訴,該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最終,它被立法機關編纂。通常,當一個人站著時,決策是有意義的,但是當並排站起來時,決策往往並不一致。
@Daniel R希克斯:“賦稅”的原因是西紅柿的分類所特有的。總的來說,我同意你的評論。
專用的螺絲。
Mike Samuel
2012-08-30 05:15: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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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儘管不是短跑運動員),輪椅和使用助行器的行人靜態穩定,而騎自行車的人則動態穩定(某些固定自行車怪胎除外)。

運動定義為到處移動的行為或力量。 靜態穩定的運動具有附加的約束,即移動體始終保持穩定。換句話說,如果身體立即停止所有運動,則身體仍將站立。更具體地說,重心的垂直投影將始終包含在人體與地面接觸點的凸包中。

因為行人經常認為其他人可以停下來一角錢時,他們突然改變方向,卻不考慮周圍的事物。在狹窄的人行道上混合行人和騎自行車者,使騎自行車者無法改行,這是發生衝突的原因。

“混合行人和騎自行車的人(不好)”這是一個很好的觀點。那麼為什麼我們要接受騎自行車的人和機動車輛的混合呢?
@criggie,我們並不總是如此。一些城市在繁忙的通勤路線上設有自行車道。但是我認為“為什麼我們比自行車和行人更喜歡混合自行車和小汽車?”交通工程師可能會有更好的答案,但是自行車的行駛方式與其他輪式車輛相似,因此在一個駕駛員的車輛行駛方式與其他駕駛員在道路上行駛的方式之間並沒有太大的不匹配。
Alex S.
2017-07-16 21:19:1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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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的談話中,自行車是車輛,因為它是用來移動人員或貨物的機器。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否將自行車視為車輛取決於當地法律。在法律中使用定義來擴展法律的範圍以及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法律。分別對車輛和自行車進行定義可能會很方便。

但是,如果您的當地司法管轄區不將自行車視為車輛,則在道路上騎同樣的自行車仍然合法。合法的汽車權利和責任。

例如,在密歇根州,自行車是人工驅動的,因此被排除在機動車之外(密歇根州汽車法規257.79)。自行車在法規中有自己的定義( MVC 257.4)。自行車仍然可以在密歇根州的道路上享有所有相同的權利( MVC 257.657)。

值得注意的是,密歇根州對自行車的定義包括三輪車。法律定義並不總是與字典定義匹配。

Alexander
2020-04-29 22:41:4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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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許多城市不允許騎自行車的人將自行車安裝在人行道上,並且必須在人流量大的道路上,指定的道路或自行車道上騎自行車。允許將車輛拉到肩膀上以允許交通通過。這是由地方法規和警務服務以及RCMP(我從經驗中知道的)實施的。因此,根據加拿大法律,自行車被視為車輛(有特殊例外,例如不需要執照/保險),而不是助行器。

歡迎光臨本站!請注意,這個問題專門詢問_why_就是這種情況,因此,如果您對此有任何輸入,最好將[edit]輸入答案
-1
Stephen McCoy
2012-10-01 04:36:0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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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被認為是“車輛”,應該遵守與機動車相同的交通法規……停車標誌,轉彎車道,轉彎等。一天騎自行車50到100英里沒有太大問題。一個普通的步行者或步行者不可能達到相同的里程數。在俄亥俄州,騎自行車的人有權在必要時實際佔據一條完整的行車道。我只看過一次騎單車的人,他阻塞了大約4個街區的交通!難怪像這樣的滑稽動作使駕駛員對騎自行車的人感到沮喪。僅僅因為您有權這樣做,並不意味著您應該使用該權利!我更喜歡盡可能靠右,只移動到車道的中央以執行左轉彎。創造和諧遠比引起摩擦要好!

我曾經在一條滿滿的人行道上呆了好幾個街區,而後面卻是不平凡的交通。它正在穿越一個車道的施工區,我正騎著一輛載重的旅行自行車,要停下來讓其他人前行是不切實際的。沒有人鳴喇叭。
如果需要,例如您的情況,那很好,但是我看到的那個人只是在25英里/小時的街道上以15英里/小時的速度行駛,並在他身後抱住約6名沮喪的車輛駕駛員。他有一條很寬的街道,他本可以搬過去允許汽車通過,但相反選擇了阻止交通。
+1是僅因為您有權執行此操作,並不意味著您應該使用該權利!但是,有時會存在“合法行為或道德行為”相互矛盾的情況,即有時遵循必要的規則會給其他人帶來延遲或不便。但這正成為​​哲學上的潮流。
這是另一種討論,但批評家必須出於許多原因佔用線路:被尊重:駕駛員再也不能越過批評家幾厘米,而必須超車,車輛上路時應更加明顯,避免開門,希望避免/被馬路迷看到
GordonM
2012-08-30 11:50: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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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英國法律的理解是,自行車是車輛(意味著您必須在道路上而不是在人行道上騎自行車,不是附近的任何人似乎都遵守該特定法律),但並不是機動車,這意味著您無需繳納路稅,無需持有牌照,不受速度限制的限制(但仍然可以對危險的自行車(可能包括超速行駛)上拉並處以罰款),並且不需要MOT證書即可證明您的自行車適合行駛。

但是,我不是法律專家,因此適用通常的免責聲明。

我的觀點是,它們被視為車輛,因為被快速移動的自行車撞到比被短跑運動員撞到要大得多!另外,行人可以停下來而不能跌倒,而騎自行車的人則需要伸出腿,抓住東西等,以防止靜止時翻倒。

user37180
2018-04-03 05:48: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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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行器?自行車不是沙發,它有輪子,所以它是車輛,速度取決於騎手。我個人從未見過有人在2個小時內完成60公里路程。當然,有時候上坡或逆風時您走得慢一些,但其他車輛也不會,您不會稱拖拉機為助行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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