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早上,在通勤途中,我在騎行的自行車道上遇到了一個跑步者。這讓我很生氣,因為:
- 自行車道在一條繁忙的街道上,有三個車道各個方向的車輛通行情況。 (對於那些熟悉城市的人,我在舊金山的Embarcadero上向北行駛。)要繞過跑步者,我必須進入車道,這讓我有些不安。
- 有一個沿這條街的跑步者和其他行人可以使用非常寬的人行道。人行道上沒有障礙物,也沒有被其他行人阻塞。換句話說,這個跑步者有足夠的空間在人行道上奔跑。 (我猜他是基於 misguided認為瀝青路面在他的關節處更容易的想法,不想在混凝土人行道上奔跑。) ol>
所以當我要超越跑步者時,我喊道:“你在我的車道上!”他的反應是……不積極。他開始對我大吼大叫。我不知道他怎麼說。
所以我的問題是這樣的:
跑步者或其他行人是否具有使用自行車道的合法權利?自行車道(不是說SFPD即使違反也不會強制執行此操作),尤其是在有人行道的情況下?如果這隨司法管轄區而有所不同-可能確實如此-那麼我想我最好奇法律規定我在舊金山灣區所有騎行的地點。
(不相關的細節:我本人是跑步者-實際上,我的跑步比騎自行車要多得多-而且我在這條路線上跑步了很多次,對於那些想在自行車道上跑步的人我真的不表示同情。 ,只是因為我覺得人行道在有空位的情況下完全適合跑步。畢竟我不騎自行車在人行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