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博客和其他有關騎自行車的信息來源都提倡“像汽車一樣騎車”或“上車道”,以提高騎行時的安全性和可見性。
通常情況下,自行車可以使用“全車道”,還是最好與當地法令進行核對?如果不確定本地規則,是否應該有一般的經驗法則?
許多博客和其他有關騎自行車的信息來源都提倡“像汽車一樣騎車”或“上車道”,以提高騎行時的安全性和可見性。
通常情況下,自行車可以使用“全車道”,還是最好與當地法令進行核對?如果不確定本地規則,是否應該有一般的經驗法則?
對於法律方面的任何問題,您都必須檢查當地法律。
通常的規則是,您要隨車行駛,並儘可能安全地騎到一邊, 在許多地方,這是法律的寫法,但是即使不是這樣,您也可能希望這樣做。
根據我回憶起的美國聯盟我參加的自行車安全騎行課程,在美國,基本上允許在任何時候“上車道”。確切的法律因州而異,但基本上都允許相同的行為。
原因從側面移開包括:
在不同的狀態下,是否需要使用肩膀是否有所不同。在加利福尼亞州,您可以使用肩膀,但不是必須這樣做;狹窄的車道和寬闊的肩膀可以讓您合法地使用全車道(但是騎在肩膀上可能會更好)。
警察經常不知道正確的自行車規則,並錯誤地認為您總是要求盡可能向右行駛。其他道路使用者也經常遇到同樣的問題。
要學習更多的關鍵詞是“車輛騎行”。在60年代和70年代,自行車運動發生了重大變化,我注意到許多法律明確將其定為70年代。
要在不涉及合法性的情況下為您提供英國的支持,無論是否願意,我們都必須分享道路。
因此,請嘗試給過往的通行空間騰出空間,但給自己留出迴旋餘地並保持安全。但是道路狀況和交通流量是一個持續的潮起潮落。首先,做對您來說是體面的事,其次,對其他人來說感覺不錯。 。這是一條很好的路線,它需要常識和實踐。
在那兒要保持安全。
據我所知,在美國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州都是合法的。法律可能會指定“盡可能安全地向右移動”或類似的名稱,但通常由您自己來評估什麼是安全的。
明尼蘇達州法律,例如,聲明:
訂閱。 4.騎在道路或路肩上。
(a)每個在道路上操作自行車的人均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靠近道路的右側路緣或邊緣騎行。 :
(1),當超車並經過同一方向的另一輛車輛時;
(2),當在十字路口或私家路或車道準備左轉時;
(3),在合理的情況下,為了避免不安全的情況(包括固定或移動的物體,車輛,行人,動物,地面危險或狹窄的車道),避免沿右側路緣或
問題當然是,您可能會遇到其他人(包括駕駛員和執法人員)不以這種方式解釋法律(主要是因為他們從未讀過法律),但這就是所有與自行車有關的法律都存在問題。
在安大略省:
HTA 147-右側行駛緩慢的交通
任何行駛速度低於正常交通速度的車輛
騎自行車的人,您必須騎在路邊足夠遠的地方,除非準備轉彎或經過另一輛車時。保持直線,清除下水道gr石,雜物,坑洼和停放的車門。如果安全需要,您可能會佔據車道的任何部分。為方便後面的駕車者,切勿妥協安全性。
” “
我讀過關於在人行道上開車和與行人共享的法規因城市而異(在北美);但我希望有關道路行駛的法規變化較小,並由(較大的)州(或省或國家/地區)制定。
有些道路是“沒有騎自行車的人或行人”,並已簽名效果。
我猜如果您不熟悉某個地方,應該了解當地的法律和習俗。
這取決於我要說的當地情況。例如,德國道路交通法(StVO,Straßenverkehrsordnung)在§2中說:
(2) Kurven oder beiUnübersichtlichkeit。(2)一個人必須盡可能在右側行駛,不僅要面對迎面而來的交通,在山頂,拐角處或在復雜性上。
資料來源: http://www.gesetze-im-internet.de/stvo/__2.html
該規則並非僅適用於自行車,而是適用於道路上的各種車輛。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向右行駛會使速度更快的汽車超越一輛更容易。以我的經驗,在左座駕駛過多時,駕駛員很容易生氣。雖然一個人應該騎在路的邊緣,但要在右邊保留一些空間,以便在路上出現問題時可以導航。
在華盛頓州斯波坎市區,我們實際上有一條單車道,上面有自行車道,上面貼著“自行車可能會使用全車道”字樣。是三個車道寬,然後在停止信號之前獲得另一個車道。該標誌正好放置在第四條車道加到道路上的地方。自行車道消失在標誌的第四條車道上。我經常在市區騎自行車,並且駕駛員通常非常願意允許我在路上騎自行車(在Division Street或2nd / 3rd Avenues騎自行車時除外)。通常,市區道路上人行道較少,適合任何車道。
如果您有自行車,斯波坎是一個非常漂亮的城市。我想說的是,可以在城市的道路上使用全車道,但前提是條件允許您像汽車一樣快地行駛。在斯波坎市區,全區速度限制為每小時25英里,通常交通速度要慢得多。但是為了安全起見,我選擇了其他人都不喜歡的三車道單向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