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許多通勤者在交通信號燈處完全停下來,但在信號燈變綠之前就走了。一旦相交方向的燈變成紅色,它們便開始騎行。我通常會感到惱火,並認為這只會加劇駕車者的負面意見,但是我懷疑提早開始一定有一些正當的理由。
這與選擇愛達荷州不同。停在安靜的十字路口或公然闖紅燈。對於滾動停止和公然運行,可以從不完全停止中節省大量的精力,並且可以在效率和合法性之間進行權衡取捨,即使不是必須的。
似乎並沒有儘早在交通信號燈處進行同樣的權衡。在這種情況下,節省的時間只有兩秒鐘,並且沒有節省任何精力(因為他們已經完全停下來了。)
我已經看到足夠多的人這樣做,我確定早期開始背後必須有一些邏輯。通勤者真的渴望節省兩秒鐘嗎?或者(我懷疑)是否有更深層次的理由儘早開始紅綠燈?這種行為是否只是會傷害與駕車者的關係,還是有安全利益使這一事情應合法化(例如愛達荷州車站)?